欢迎您访问艾河商标转让信息网,量贩式商标转让,让您的商标交易高效更省心。
商标转让列表分类
快速检索
商标编码:
注  册  号:
商标名称:
类似群组:
商标类别:
价格范围:
商标类型:
纯英文   纯中文   纯图形   包含中文   包含英文   包含图形   特价   推荐   三个汉字以下   三个汉字以上   四个英文以下   四个英文以上  
客户服务
在线QQ客服
服务热线
0551-64208158  /  64208159  / 64222728  /  15375277779 
 
客服邮箱:service@ah31.cn
通讯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站前路宝文商务大厦(白马大厦)908室
快速导航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是: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商标评审申请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10-14 01:44:21  点击率:5420  作者:中国艾河商标转让信息网  来源:http://www.ah31.cn
工商评审字[2002]94号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决定已于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与《商标法》此次修改相适,国务院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修订工作,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也正在修改《商标评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在此期间,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部分商标评审工作仍要继续进行,现就商标评审工作的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标评审申请(包括答辩)期有按原规定掌握,即以邮寄方和发文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发文后文后二十日或者收文前二十日分别作为当事人收到或者发出的日期。
当事人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以商标公告方式送达,自商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二、就《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时已满一年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的,其期限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时不满一年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的,其期限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提出撤注册商标申请的,其期限适用改前《商标》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后提出撤注册商标申请的,其期限适用修改后《商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四、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案件,在《细则》和《规则》没有修订实施前,仍按1995年11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的《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但该《规则》与《商标法》的修改决定有抵触的,适用《商标法》的修改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该《规则》另有通知规 定, 有关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已浏览过的商标
收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