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如遇撤三,伪造的使用证据是否可行?
商标的生命力在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商标的实际使用需要使用人在主观上有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意图,在客观上有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的实际行动。如果对商标注而不用,或者只有象征性的使用,不仅浪费商标资源,还对他人使用商标创造商业价值造成阻碍,不利于商标制度的良好运转,也与商标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撤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以下简称撤三)制度可以促进商标注册权利人积极地使用商标,避免或减少商标资源的闲置。
商标被提撤三,注册人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商标使用人应当是商标注册人或者经注册人授权的人;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应当是使用在申请撤销的商品或服务上;商标使用时间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商标使用地点应当在我国大陆地区;商标使用应当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在此背景下,有些商标注册人没有使用商标、或者零星少量使用、又或者使用了但是没有有效管理好使用证据,同时又不想让自己已注册的商标被撤销掉,所以部分注册人选择铤而走险,希望通过作假的方式使商标维持注册 :
1、发票作假
发票是证明合同履行的主要证据之一,可通过税务管理机关的电子平台查询真伪。个别注册人或代理人篡改开票项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等部分信息,或虚开发票等。如个别注册人或代理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处修改为有商标、有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与原票登记内容不符,具有明显故意。
2、宣传证据造假
商标的宣传证据中一些为单方自制的证据,难以直接认定商标的实际使用。有些商标注册人或代理人通过修改图片的方式,或者制作部分产品包装进行拍照打印,不易被作为有效使用证据而采信。
3、使用时间造假
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法显示出其主张的使用行为发生时间是否落入指定期间。在现阶段网购发达的背景下,电子证据也大量出现,但是对于诸如电子购物网站网页截图等电子证据,由于这些数据具有易篡改的特点,在无其他辅证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其证明力偏弱。
由于撤三的行政阶段不要求注册人提供原件或者公证书等证据形式,并且在信息时代背景下的通常交易往往采用电子交易凭证,这使得伪造证据操作简单,成本低廉,采信度高。
这对于没有使用的注册人来说,能够通过伪造证据的手段得到胜诉决定,这可是一个好消息,长此以往,注册人会越来越积极地伪造发票等证据,因为成本低廉,查验难度高,因此采信度高,一旦被发现,处罚措施也很轻微,几乎是“一本万利”。
但这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我国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的良性发展。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诉讼参与人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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