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928200号“青蛙堡罗 FROG&PAU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汤姆布拉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汤姆布拉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3期《商标公告》第41928200号“青蛙堡罗 FROG&PAU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青蛙堡罗 FROG&PAUL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脚上的穿着物);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81311号“FROG PRINCE”、第3621832号“青蛙王子”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帽;鞋;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经查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近200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并未对其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和使用行为。据此,商标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行为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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