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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106180号“陶趣居 TAOQUJ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1-09-30 03:34:37  点击率:727  作者:中国艾河商标转让信息网  来源:http://www.ah31.com

关于第48106180号“陶趣居 TAOQUJ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48106180“陶趣居 TAOQUJ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26629“陶趣轩 TQ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85544“陶趣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68422“陶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销售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失效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失效已满一年,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具;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家用或厨房用容器;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筷子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混淆。
  申请商标复审的“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饮用器皿;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饮用器皿;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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