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06697号“红牛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1706697号“红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7731号决定,于2020年07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吉林省广泽集团有限公司提交其在2016年10月18日至2019年10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的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普通许可合同;2、被许可人操作记录文件;3、经销合同、发票、销售清单、销售单据;4、广告代理合同、发票、广告图片;5、产品销售图片、销售小票、许可使用合同;6、在先案例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已包含在复审证据中。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吉林省通榆红牛奶业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02年1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等商品上,2008年5月7日被核准转让给本案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在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099538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中认定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2014年11月24日至2017年10月23日期间内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决定复审商标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广泽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使用人)使用,证据3显示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外销售了红牛咖啡乳饮品商品,合同有发票予以佐证,证明已实际履行。证据4显示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内在路边广告牌对外宣传了标有复审商标的咖啡乳饮品商品,在结合证据5产品图片等资料,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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