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侵权案
12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诉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宣判。
判决结果显示,乔丹体育公司公开在报纸和网络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澄清两者关系。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以及涉及“乔丹”的商标。不过由于其注册的部分“乔丹”商标早已超过五年争议期,成为了不可撤销的商标,因此这部分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关联。
同时,乔丹体育公司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以及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而对于销售商百仞贸易公司,虽然不具备共同的侵权故意,但今后不得再销售侵权产品。除此之外,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而对于上述提到的“五年争议期”的具体情况,蓝鲸记者采访了上海一平律师事务所倪晔律师。据他介绍:“商标局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是按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基于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来驳回商标申请,侵犯姓名权虽然是理由之一,但一般商标局不会主动作该项审查。通常是需要权利人提出异议或争议或无效。但商标法规定,除非是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注册,否则争议或无效必须在(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乔丹主张的是姓名权,所以超过五年的很可能无法宣告无效。”
了解,这起商标侵权纠纷始于2012年。当年十月底,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诉讼,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和肖像权,并申请注销其78个相关注册商标。
不过,据财经网报道,当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后,决定维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随后,乔丹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被驳回后,乔丹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直至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认定乔丹体育损害了美国NBA前球员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不过,据乔丹体育后续发布的声明表示,由于“五年期限”条件的存在,乔丹体育的78个商标中,迈克尔·乔丹只胜诉4个,乔丹体育胜诉74个。也就是说,除了“乔丹+图形”的组合商标不能继续使用外,乔丹体育其他核心资产并未受到影响。
关于3月份的诉讼判决与本次侵权案判决的联系,倪晔表示:“从案由和被告方来看,二者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前者属于商标行政诉讼,讨论的是商标注册是否合法的问题,在这个案子里,被告方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公司则是第三人;后者属于商标侵权诉讼,讨论商标使用是否合法的问题,被告是乔丹体育公司。”不过二者也有一定联系,倪晔进一步解释:“最高院的判决认定了注册乔丹商标会侵犯原告的姓名权,而本次上海法院判决使用乔丹商标会侵犯原告的姓名权,这也与最高院判决一致。”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到,及时地清除不合法的商标注册对维护权利人的自身权益是极为重要的,禁用一个注册商标比禁用一个未注册商标要困难得多。公开资料显示,乔丹体育于2000年成立于福建省晋江市,主要从事乔丹品牌运动鞋、运动服装及运动配饰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前身为成立于1984年的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
2011年10月,乔丹体育于A股递交了IPO招股书的申报稿。彼时,招股书显示,在2008年至2010年间,乔丹体育分别实现营收11.58亿元、23.17亿元、29.27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31亿元、3.03亿元、5.18亿元。
一个月后,乔丹体育成功通过发审会,正式步入上市进程。然而,这一进程在上市前一个月被迈克尔·乔丹本人的一纸诉讼给打断,此后则一直处于搁浅状态。根据当时证监会的表述来看,乔丹体育搁浅的主要原因是存在重大未决诉讼。
直至今年6月,乔丹体育IPO似乎有复燃之势。6月12日,中国监会发布了最新版本的《上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正常审核状态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其中,申请在上交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信息表中,乔丹体育依然排在首位。
本次侵权案的宣判结果,或让乔丹体育上市之路再生变数。
如今,乔丹体育的上市之路已历时9个年头,而最初导致公司上市被搁浅的主要原因,如今经法律审判,已是公司涉及侵权的确凿证据。在此背景之下,乔丹体育短期内还能否顺利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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