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算机软著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1)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2)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计算机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申请文件: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申请表需要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www.ccopyright.com)上填写,并提交在线填写的申请表打印件,请勿复制、下载和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签章应为原件。
2、软件(程序、文档)的鉴别材料
•一般交存:源程序和文档应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
•例外交存:请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12条规定的方式之一提交软件的鉴别材料。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12条规定: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注意:申请人若在源程序和文档页眉上标注了所申请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应当与申请表中相应内容完全一致,右上角应标注页码,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最后一页应是程序的结束页,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有图除外。
3、有关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代理人及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权利归属证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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