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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与认定
时间:2020-05-15 03:08:40  点击率:996  作者:中国艾河商标转让信息网  来源:http://www.ah31.com

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与认定

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商标使用形式,为侵权商标专用权的表现形式: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由此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行为是多式多样的。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新的经营模式不断的涌现,一些新的商标侵权形式会不断出现。

  因此,即使不属于上述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但实际使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的行为,也应当属于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

  以上就是商标侵权形式。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适用范围

当前我国将注册商标分为45大类,在不同的类别注册、使用同一注册商标是被允许的。因此,不是任何使用相同注册商标的行为都将构成侵权。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

商标侵权发生后,权利人往往是先知晓市场中侵权产品的流通,然后才回去关注侵权产品的出处。无法确定侵权对象,权利的维护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准确锁定侵权人是极为重要的一步。

3、相似性比较

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

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商标近似以及类似商品的判断:

首先,对商标近似的判断。必须充分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从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判断是否存在近似。在判断商标的近似上还要围绕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商标整体或主要部分的对比、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原则。对比的时候还要注意是单独对比,对比过程中,是否会做成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也是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应当予以充分的注意。

 

其次,是对类似商品的判断问题。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的商品。实践中类似商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第一,商品的功能、用途;

第二,商品的原材料、成分;

第三,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

第四,商品与零部件的关系;

第五,商品的生产者、消费者及消费习惯,还有其他影响类似商品判定的相关因素。

总之,对商品近似的认定,应当综合的考虑以上的各个因素,但并不是要求都要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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