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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对驰名商标的四大误区
时间:2019-09-12 10:07:04 点击率:1890 作者:中国艾河商标转让信息网 来源:http://www.ah31.com
误区1:“荣誉称号”
误区2:“终身有效”
因此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动态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再判断某一时间节点上,商标是否达到了驰名的标准。“个案有效”的原则也说明了如果在另外案件中,需要重新举证,先前的认定记录只能作为参考。
误区3:可以用于广告宣传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或者进行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商业活动中。
该规定让许多人产生误解,以为是要禁止市场主体通过广告手段宣传自己商标并使之达到驰名。其实并非如此,这个规定的初衷是让“驰名商标”回到“保护手段”上来,而不是牟利的工具,防止有人用“驰名商标”进行不公平竞争,达到正本清源的作用。
误区4:驰名商标=质量保证
不少企业把商标品牌战略定位于认定“驰名商标”,即使在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禁止“驰名商标”宣传后,仍然有一些企业对“驰名商标”这块“金字招牌”念念不忘,“驰名商标”对于一些企业的意义在于提高影响,赚取利润。
但其实,驰名商标并不是荣誉商标。它的定义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作用是让商标主管机关可以依法保护这些公众熟知的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后,驰名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驰名商标认定保护,阻止对方继续注册和使用商标。误区2:“终身有效”
“驰名商标”并不是一个永久的“免死金牌”,商标的驰名度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变化的事实。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谁都无法保证自己的品牌是“常青树”,在彼时获得了市场知名度,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可能因为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影响力下降,甚至破产。因此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动态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再判断某一时间节点上,商标是否达到了驰名的标准。“个案有效”的原则也说明了如果在另外案件中,需要重新举证,先前的认定记录只能作为参考。
误区3:可以用于广告宣传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或者进行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商业活动中。
该规定让许多人产生误解,以为是要禁止市场主体通过广告手段宣传自己商标并使之达到驰名。其实并非如此,这个规定的初衷是让“驰名商标”回到“保护手段”上来,而不是牟利的工具,防止有人用“驰名商标”进行不公平竞争,达到正本清源的作用。
误区4:驰名商标=质量保证
“驰名商标”顾名思义,就是某一段时间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在判定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产品的质量问题并不会成为主要因素。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法本身也并未要求驰名商标应该具有较好的质量。所以,市场主体产品质量等其他情况可能会对商标声誉产生影响,但并不是驰名商标认定的关键要素。许多人将“驰名商标”等同于“质量保证”,但其实并不是,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决定了驰名商标并不能为“质量”背书。消费者在进行日常消费的时候一定要走出这个误区,擦亮双眼对产品质量进行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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